武汉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武汉大学档案馆
档案馆工作规章制度
2018-09-26

武汉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2001年4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

第六条          档案利用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利用者的姓名、单位、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

第七条          利用档案一律在查阅室进行。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八条          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九条          校外单位、个人和本校非职务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时,本馆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