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2001年4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汉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档案馆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馆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馆领导和室主任组成。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馆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等事宜。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
第四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五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武汉大学保密委员会”和《武汉大学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八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