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档案馆名人档案保管利用办法
武大档函 [2007] 2 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大学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武大档字 [2006]2 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名人档案的科学管理,弘扬学校著名人物在学校发展和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
1. 对馆藏名人档案,按人名实行集中管理,实行一人一号,按进馆顺序编制顺序号。
2. 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内容主要包括:名人介绍、档案内容及整理说明、档案交接文据和目录清单、档案保管状况和统计记录等。
3. 全宗内分类:纸质类、声像类、实物类。
4. 根据载体、类别的不同,选择以卷或以件为单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整理、编目、编号和排架。文书文件、证书、著作等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编目;科技文件保持成套性,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一般要求》进行整理编目;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编目;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编写文字说明编目装盒;字画以件为单位整理编目;其它大型物品以件为单位整理编目。
第三条 名人档案的保管
1. 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永久保存。
2. 设立专门的名人档案库。档案馆是学校名人档案保管的中心。
3. 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管理名人档案库房。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温湿度控制、安全消防、消防报警等先进设备,采用防火、防盗、防水、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名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确保档案的安全。
4. 档案馆定期对名人档案保存状况进行检查,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或复制。
5. 建立名人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名人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四条 名人档案检索工具
根据管理和利用名人档案工作的不同需要,分别编制名人档案管理和检索目录(索引),建立必要的检索工具。主要包括档案保管目录、分类目录和人名索引等。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
档案馆应充分尊重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的意愿,在依法保护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名人档案的利用工作。
1. 为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提供优质的利用服务。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在法定的工作日,可以随时到档案馆免费优先查阅利用其档案;其它时间内,也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到档案馆查阅利用。
2. 档案馆公布名人档案,须征得相应的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的同意。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认为档案中不宜开放利用的部分,档案馆须对其进行保密或限制利用。对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档案,档案馆将依照《档案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依法限制查阅、摘抄和复制。
3. 做好名人档案查阅利用者的管理工作。要求其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等。对于故意损坏、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制、提供、公布、出卖名人档案的责任人员,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情节的轻重,依据《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损失的,依照规定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档案馆对名人档案做好编研和宣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宣传武汉大学的名人和悠久历史文化,如举办名人档案展览、开展名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等,积极发挥名人档案的价值,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档 案 馆
二 00 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