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档案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201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 馆藏文物档案 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本馆可移动文物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档案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档案馆馆藏文物档案属于“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或可收藏文物 ) 的范畴。是本馆收藏、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列为文物的反映武汉大学历史上各时代特点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珍贵档案。因此,馆藏文物档案具有档案和文物双重属性。
第三条 本馆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定期开展可移动文物档案的普查工作,对反映或者代表学校各个历史时期发展特色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符合“可移动文物”标准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申请认定、定级。
第四条 对于可移动文物档案的认定和定级,应该申请本地区文物行政部门(湖北省文物局)进行。
第五条 已经被认定并定级的馆藏文物档案,应区分文物等级,根据等级、载体、年代等信息编制藏品目录,做到目录与文物档案实体的一一对应。
第六条 馆藏文物档案应由馆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管理。
第七条 责任人应定期对馆藏文物档案的数量进行清点、统计,熟悉馆藏文物档案的保存状态,按照文物保管要求保管文物档案。
第八条 学校应该对档案馆馆藏文物档案的管理、保管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 对 接触有尘埃、虫害、有毒等特殊物质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福利待遇。
第九条 馆藏文物档案不对外开放,禁止外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