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档案馆计算机设备与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修订)
为了加强档案馆计算机设备与网络安全的管理,保证档案馆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科室需要添置计算机及有关设备,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经馆务会讨论通过后,列入档案馆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待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计算机及有关设备的使用由馆里统一安排和调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挪用、交换使用计算机及有关设备。
第三条 配备计算机及有关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机型性能及配置软件使用要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第四条 由馆里安排专门人员,分别负责档案信息的录入、修改、打印、管理,档案管理系统的维护,档案馆网页的制作与更新,馆内局域网和计算机及有关设备的维修、维护与保养。有关人员应明确权限,各负其责。
第五条 计算机及有关设备属档案馆公共财产,只限于本人日常工作使用,不得用于处理个人事务和玩电脑游戏。
第六条 馆内局域网和计算机及有关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向馆领导报告,由馆里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修或请人拆修。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对馆内局域网和计算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定期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对计算机病毒进行检测和清除。为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一般不允许使用外来的磁盘;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病毒检测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妥善保管备份磁盘,并于每年寒假前归档,由馆里集中保存。
第九条 网页制作和维护人员,要不断完善档案馆网页,定期更新网页内容。网页有关内容必须经馆长审定。
第十条 计算机工作站联接互联网必须由馆里统一安排。技术室要安排一台专用设备,供全馆工作人员上网使用。
第十一条 计算机及有关设备使用人员,应注意保持计算机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和卫生,不得在设备上堆放其它物品。要特别注意设备的使用安全,每天下班前要关好设备,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对计算机及有关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年底要对计算机及有关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提出设备更新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