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档案馆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12月修订)
为了加强档案馆的财务管理,确保档案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经纪律。
第二条 档案馆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财务支出。
第三条 档案馆实现统一财务管理,坚持馆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 档案馆日常运行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办公设备和家具等,由办公室实行统一购置。
第五条 馆内各科室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提交下一年预算,经馆领导班子或馆务会讨论通过后,列入档案馆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待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未列入财务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支。
第六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需求计划,预算经费在2万以下的,报请馆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执行;预算经费在2万以上,5万以下的,由馆长决定是否提交馆领导班子研究或馆务会讨论研究决定;预算在5万以上的,按学校采购与招标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第七条 馆内购进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进行登记、造册,使用者必须履行签字手续。购置的设备与家具,必须及时办理建卡、入帐等手续,做到账、物清楚、准确无误。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一事一结,发票必须有一名经手人,一名经办人,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减少浪费和不合理支出。
第九条 馆内职工外出公务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必须事先经馆领导批准,据实报销。报销其他票据,必须写明时间、事由、经办人及证明人(或验收人)姓名。
第十条 馆内职工经手的各项支出和差旅费用等,可以按借款、公务卡、支票和网银等方式据实结算,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对外各项服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年终劳酬发放按《档案馆全员聘用实施方案》、《档案馆职工年度考核量化标准》和《档案馆年终绩效分配办法(试行)》执行,个人各项收入严格按国家规定缴纳或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物账清楚,日清月结,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档案馆
2018年12月28日